日期:2023/06/19 22:10作者:佚名人气:
第 1 页 共 1 页 江苏法制报/2014 年/11 月/6 日/第 00C 版 法学研究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期限之我见 贾飞林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,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通过微信进行立案监督,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,实践中,对检察机关审查控告申诉材料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。 笔者认为,控告检察部门的审查期限适宜三日。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 554 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立案监督的控告后,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,并可以要求控告人、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。控告检察部门虽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,亦仅仅局限于对控告材料的基础审查,并不对材料欲证实的内容调查、核实。考虑到取证的及时性,故以三日作为初查期限是合适的。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期限适宜七日。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 554 条、第555 条规定,控告检察部门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,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,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、核实。因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是对案件进行侦查,仅需对案件是应该立或者不应该立作判断通过微信进行立案监督,对案件的具体细节可以交由侦查机关侦查取证,故此审查期限不宜太长。